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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标准规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4 浏览次数:76
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标准规程   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缺氧危险作业环境大致可分为三类: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沉箱及锅炉等。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作业前,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主要防护措施: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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