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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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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12-0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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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代征”详细介绍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列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列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列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012年缴纳2011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儿,缴纳残保金30249元(2010年全市职工年平允工资50415元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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